葫芦娃活动收益的著作权归属
葫芦娃活动收益的著作权归属:一场需要理清的“家务事”
最近隔壁老王家的公司搞了个“怀旧动画主题嘉年华”,把葫芦娃形象印在周边商品上卖得火热。结果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一纸律师函发过来,吓得老王连夜找我打听:“这收益到底算谁的?”其实啊,这事儿就像分家产,得先摸清楚谁是法律意义上的“当家人”。
一、葫芦娃的“户口本”在哪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五条,葫芦娃动画角色属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法人作品。就像咱们的身份证,角色形象从诞生的1986年起,原始著作权就写在制片厂的“户口本”上。
- 造型设计吴云初当年属于职务创作
- 制片厂持有全部角色著作权至2066年
- 2021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例确认了这点
二、商业活动的“收益蛋糕”怎么切
老王把葫芦娃印在马克杯上卖,每卖出一个杯子,相当于在著作权人的“蛋糕”上切走一块。按法律规定,至少要切出三块“蛋糕”:
权利类型 | 占比参考 | 法律依据 |
复制权 | 40%-60% | 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 |
改编权 | 15%-30% |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判例 |
信息网络传播权 | 20%-40% |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 |
三、那些年踩过的“版权坑”
上个月参加行业交流会,听说了几个活生生的例子:
- 某商场用葫芦娃人偶揽客,被判赔28万
- 游戏公司开发葫芦娃手游,赔偿金额高达300万
- 短视频博主用葫芦娃形象做表情包,账号被封禁
四、合法“蹭热度”的正确姿势
其实想用葫芦娃形象也不是没门路,就像租房子得找房东签合同:
- 直接联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授权部
- 通过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牵线
- 参加官方举办的IP授权展会
记得前年苏州某文创公司就签了五年授权协议,据说分成比例谈到了净利润的12%,现在他们的葫芦娃联名款折扇都卖到海外去了。这事说明啊,只要按规矩来,老IP也能玩出新花样。
五、特殊情况下的“分家指南”
要是遇到下面这些情况,事情就得另说了:
- 活动收益中原创内容占比超70%
- 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早期版本
- 纯粹用于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
不过老王你可别动歪脑筋,去年有家公司把1957年的老版葫芦娃连环画形象商用,结果人家制片厂拿出1986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,照样打赢了官司。这就像家里传了好几代的老物件,产权证明保存得比咱们的结婚证还仔细。
窗外的蝉鸣声越来越响,老王擦着汗说要去补签授权协议。看着他匆匆离去的背影,我突然想起小时候收集的葫芦娃贴纸——原来那些花花绿绿的剪纸背后,藏着这么多成年人才需要操心的“家务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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